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资料图)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晶科
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晶科科技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认
真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963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76,501,128.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4.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996,899,997.0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
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81,515,421.47 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全部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3〕43 号”
《验
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
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部分应付设
备、材料、工程款等,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
募投项目已经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关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
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款申请流程,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根据《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逐级审核,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
申请流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让)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
将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
经使用资金;
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可以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
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
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
反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支付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韩 超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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